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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把环保部门履行环评监管之责,要求企业整改说成是增加负担,是一种误解
最近,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有些企业反映,项目规划时环保局不进行环评审批,等项目建成后,环保部门去看,认为不符合环保规定,要求企业整改,造成企业时间、成本的耗费。
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评是法律的要求,是一道硬杠杠,环评审批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
若论个案,可能确实存在某地环保局工作人员在环评审批时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从全局来看,把环保部门履行环评监管之责,要求企业整改说成是增加负担,则是一种误解。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规定表明,规划编制者和项目建设方,应当主动向环保部门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的责任是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合规。环保部门接到企业的环评文书后,不作任何结论,那才是失职行为。
如果企业在项目规划时根本就没有制作环评报告书,怎么能抱怨环保局不进行环评审批?没有环评报告书或者环评不合格,项目审批部门怎么能轻易放行?项目建成后,环保部门认为不符合环保规定,要求企业整改,是在履行监管之责,并无不当。
不做环评,或者没有通过环评审批,就去实施规划、开工建设项目,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但是在现实当中,未批先做的事情屡见不鲜。环保部门发现问题,也拿涉事者没办法,只能责令其整改,补办环评手续。环评本来是审批规划和项目是否可行的前置关口,却经常被“先上车,再补票”搞得有名无实。
究其原因,一是涉事者头脑中没有环评这根弦,说重一点是没有法律意识。不知道有环评这一关,属于不知法;知道却不去做,是没把环评当回事。某些地方领导总是拿发展是硬道理为“先上车”开脱,某些企业以为自己对地方财政贡献大,有后台、有靠山,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是执法不严。环评“先上车,再补票”是这方面的典型。规划已经实施,推倒重来要影响经济发展;项目已经开工甚至建成,停工或者拆了损失太大——“补票”似乎很在理。于是,不做环评也没什么,补办手续,皆大欢喜。无人担责,无人受罚。先例一开,跟进一串。
对于环评,明年将要实施的新的《环境保护法》不仅规定编规划、上项目应当环评,不做环评不得实施规划、开工建设,而且规定违法后要承担的几种法律责任和处罚情形。这比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各级环保部门和公、检、法部门,要广泛宣传,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同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逐步改变环评违法成本低的现实。